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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802号

王玲霞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良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玲霞,鄂尔多斯市良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王玲霞。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良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永祥。本院在执行王玲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良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良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可提供财产,现申请人王玲霞向本院提出终结鄂劳人仲字(2014)第1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字(2014)第1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