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146号
原告:苏州考斯克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许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铮辉、徐国凤,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永进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黄海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考斯克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永进水产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考斯克船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荣成市永进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考斯克船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367元,由原告苏州考斯克船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