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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4223号

张瑞连盗窃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瑞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223号罪犯张瑞连,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瑞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40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假释建议书。

本院认为:罪犯张瑞连因不符合假释条件,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不予提请假释,执行机关据此决定撤销对该犯的假释报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撤回(2016)赣女狱释字第45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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