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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884号

济南市启稚摇篮早期教育学校与济南市博思美邦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济南市启稚摇篮早期教育学校,济南市博思美邦教育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884号原告济南市启稚摇篮早期教育学校,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邱晓燕,校长。被告济南市博思美邦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殷铭桧,校长。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启稚摇篮早期教育学校与被告济南市博思美邦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起诉认为该案涉及盗取网址、商业诋毁、搜索引擎误导等情形,本案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可能涉及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综上,被告认为,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发现在百度等搜索引擎键入搜索“启稚摇篮”,被告通过搜索引擎误导方式将网站跳转至被告网址,向客户宣传被告课程并对原告进行商业诋毁,进行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原告诉称本案系涉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济南市博思美邦教育培训学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欢

人民陪审员  王恒

人民陪审员  冯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