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708号申请执行人姜长清,无业。被执行人大连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丰荣街30-1-108号。法定代表人毕远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喆,系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三堂村。法定代表人秦喆,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姜长清与被执行人大连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喆、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普民初字第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秦喆、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大连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姜长清260万元,差额部分申请人姜长清自愿放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4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宫志友
审 判 员 宋雪民助理
审判员 崔升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