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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42号

刘艳芳申请执行李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芳,李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42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芳,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吕梁市。

被执行人:李奎,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艳芳与被执行人李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东民初字第4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晶晶

代理

审判员  王辉东

代理

审判员  代 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