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42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芳,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吕梁市。
被执行人:李奎,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艳芳与被执行人李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东民初字第4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晶晶
代理
审判员 王辉东
代理
审判员 代 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