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999号
原告:于彬,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彪,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任萍萍,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于彬与被告任彪、任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提起诉讼,因案情复杂,故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世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俊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