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1民初2999号

于彬与任彪、任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彬,任彪,任萍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999号

原告:于彬,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彪,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任萍萍,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于彬与被告任彪、任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提起诉讼,因案情复杂,故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世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俊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