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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959号之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与慈溪市合纵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慈溪市合纵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辉,张迪松,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高铁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定波,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红炳,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慈溪市合纵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郑慧琴,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辉,慈溪市××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张迪松。

被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385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诉慈溪市合纵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辉、张迪松、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但暂不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借款1750000元及判决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691元,执行费20056.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9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炯(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