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0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被执行人乔栋琪被执行人乌兰被执行人杨庄被执行人吕引男被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安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庄、吕引男、乔栋琪、乌兰、李林、安珍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梁 海 荣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