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执1379号之一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马雪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雪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379号之一被执行人马雪琴,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雪琴罚金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简阳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7月21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马雪琴所有的小车一辆,被执行人马雪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罚金3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13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施奇俊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