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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1230号之一

丁树志和苗国树、宋少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树志,苗国树,宋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树志,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苗国树、宋少辉,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苗国树、宋少辉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额尔顿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