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冀06**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艳雪,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艳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艳雪及其辩护人刘爱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张石高速公路征占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玉山村夏艳雪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根据拆迁补偿方案,夏艳雪家签字并领取了补偿款。后被告人夏艳雪以补偿不到位为由,多次到省、市、区上访,给政府施压。为维稳需要、息诉罢访,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在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又分三次给夏艳雪追加补偿款共计11万元。被告人夏艳雪仍以补偿不到位为由继续上访,向政府索要补偿数额逐渐增至118万元,在其所反映的问题经保定市满城区交通局、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政府、保定市满城区政府、保定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三级终结后,被告人夏艳雪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先后四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周边非正常上访,给政府施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四次,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次。2016年5月11日,夏艳雪与张兰花等六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被带回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夏艳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杨某某、范某某、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手机信息、三级终结文书、行政处罚材料、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艳雪违反法律法规,多次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进行非正常上访。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进行非正常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艳雪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认为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艳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勇致
代理
审判员 王金印
人民陪审员 骆海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