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凤军,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王军,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军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