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2执37号

高仕平申请执行张惠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执37号

申请人:高xx,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五台县白家庄镇。

被执行人:张xx,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五台县茹村乡。申请人高xx申请执行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五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五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