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执37号
申请人:高xx,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五台县白家庄镇。
被执行人:张xx,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五台县茹村乡。申请人高xx申请执行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五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五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