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何佳,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执行人天津乡村丰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营镇刘庄子村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内2号楼229室。法定代表人孙维,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佳与被执行人天津乡村丰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749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乡村丰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7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