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46号申请人李安保被执行人李文有被执行人贺晓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安保申请执行李文有、贺晓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安保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