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391号
原告:陈友明,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916。
委托代理人:黎晓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波,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0231。
被告:卢宝全,男,汉族,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212。
被告:珠海市金南国酒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成家宇。
原告陈友明诉被告陈波、卢宝全、珠海市金南国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友明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蔡卫星
人民陪审员 刘丹霞
人民陪审员 郑秀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邹 欣
书 记 员 蓝玉碧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