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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391号

陈友明与陈波、卢宝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友明,陈波,卢宝全,珠海市金南国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391号

原告:陈友明,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916。

委托代理人:黎晓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波,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0231。

被告:卢宝全,男,汉族,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212。

被告:珠海市金南国酒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成家宇。

原告陈友明诉被告陈波、卢宝全、珠海市金南国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友明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蔡卫星

人民陪审员  刘丹霞

人民陪审员  郑秀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邹 欣

书 记 员  蓝玉碧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