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81执33号之四

安丰竹与刘峰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丰竹,刘峰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丰竹被执行人刘峰义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峰义未能按(2016)白山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峰义个人工资帐户存款(工资全额)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