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丰竹被执行人刘峰义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峰义未能按(2016)白山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峰义个人工资帐户存款(工资全额)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
安丰竹与刘峰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丰竹被执行人刘峰义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峰义未能按(2016)白山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峰义个人工资帐户存款(工资全额)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