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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1900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路-龙心田城大厦西面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47158770。法定代表人崔素娟。被执行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58452。法定代表人唐小丽。被执行人唐小丽,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39216.09元,并负担执行费11792元,合计人民币951008.0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丽人民币951008.0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祝 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