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路-龙心田城大厦西面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47158770。法定代表人崔素娟。被执行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58452。法定代表人唐小丽。被执行人唐小丽,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39216.09元,并负担执行费11792元,合计人民币951008.0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丽人民币951008.0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祝 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