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陈雪仙,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江荣,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雅萍,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陈雪仙与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衢州江山法院(2016)浙0881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雪仙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江荣、郑雅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赔偿诉讼费损失5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江荣、郑雅萍名下位于衢州市农市路XXXX号共30间店面(正由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置中)、位于江山市听涛山庄XXXX号房产,因上述房产均设定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雅萍名下车牌为浙H×××××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陈雪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江荣、郑雅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2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