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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刑初184号

史祝川、邢增印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史祝川,邢增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祝川,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永年县。2000年10月至2012年7月担任邢屯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担任邢屯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邢增印,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永年县。2001年6月至2012年12月担任邢屯村村民领导小组组长,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担任邢屯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逮捕。邢增印的辩护人王社友,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祝川、邢增印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祝川、邢增印及邢增印的辩护人王社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史祝川、邢增印两人在协助张西堡镇申领、发放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伪造了一眼假机井和29座坟头,并将假机井和假坟头以本村村民的名义上报,分别套取51600元机井补偿款和30450元坟头补偿款,共计82050元。二被告人为掩盖其套取行为,遂将其中的2万余元补偿款用于在原假机井的位置上重新打井以及购置墓砖放在假坟头地里,另外支付相关人员封口费2500元。余款被二被告人平分后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开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祝川、邢增印作为永年县邢屯村村委会成员,在协助张西堡镇镇政府发放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祝川、邢增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史祝川、邢增印两人在协助张西堡镇申领、发放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伪造一眼假机井和29座坟墓,以本村村民的名义上报,分别骗取51600元机井补偿款和30450元坟墓补偿款,共计82050元,二被告人为掩盖其骗取行为,将其中的2万余元补偿款用于在原假机井的位置上重新打井和购置墓砖,另外支付相关村民封口费2500元,将余款平分后据为己有。另外,被告人史祝川、邢增印主动全部退赃。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邢某1证言,大约2013年2、3月份,过完年没多长时间,我在我村我家开的小卖部歇着,我村邢某2和村委会主任邢增印也在,我和邢某2都说没活儿干,问邢增印能不能给找点活儿干,邢增印说去埋管子,每人50元。我从家推了电三轮,我和邢某2、邢增印走到村里前十字街遇见史怀强也开着一辆三轮车,车上装着水泥管子和出水弯头。在村南路上遇见村支书史祝川,史祝川和邢增印站在路边朝南指着说,就把水泥管埋在哪儿吧,我和邢某2、史怀强、史某1就把水泥管放进挖好的坑里埋好,把弯头放在埋好的水泥管子上,假机井就造好了。假机井造在邢某3家地里,当晚邢增印给了我100元,说是我和邢某2的工钱,我给了邢某250元。后来我知道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范围内的机井有相应的补偿款,史祝川、邢增印让我们造假机井是用来领取机井补偿款的。2、证人邢某2证言与证人邢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3、证人史某1证言,大约在2013年2、3月份的一天,我去村南澡堂洗澡碰见史祝川,史祝川说他正在找人在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范围内埋水泥管子造假机井,邢增印已经找了两个人,还说给谁钱也是给,你去帮忙造假机井吧,史祝川说完,邢增印、邢某2、邢某1、史怀强就过来了,史祝川和邢增印带着我们四人到邢某3地里,史祝川和邢增印指着邢某3地南边紧靠东边小路的位置让我们造假机井,我和邢某1、邢某2、史怀强就挖了80公分深的坑,我们就把水泥管子埋进去,把事先准备好的弯头放到水泥管子上面,这眼假机井就造好了。史祝川和邢增印让我们四人造假机井就是为了骗取国家机井补偿款。4、证人邢某3证言,大概在2013年春天,南水北调地下管道从我村通过,占用我村一部分土地,10月份的时候,村支书史祝川到我家找我对我说村里在我家村南地里造了一眼假井,他让我配合他到假井旁边照张相,并说给我100元,随后我就和史祝川到假机井旁边照了相,照完相史祝川给了我100元。大约到了11月的时候,村支书史祝川和村主任邢增印到我家给我送了占地补偿款5200元,另外还给了我1000元现金,说是在我家村南造了一眼假机井,嘱咐我如果以后有人找我调查假机井,就说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实际占了我家一眼机井,领取了51600元的经济补偿款,还让我在发放表上签名按手印,我就在表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5、证人邢某4(系邢某3妻子)证言与邢某3的证言基本一致。6、证人宋某1、邢某5、邢某6(又名邢小平)证言,证明自30多年前分地以来,邢某3的地里就没有过机井或出水口。7、证人邢某7证言,邢东等(曾用名邢东善)是我父亲,他已在2015年农历9月份去世。南水北调占了我家共计8座坟,这8座祖坟分别是我老老爷爷邢天道1座坟,邢天道两个儿子邢芝、邢连2座坟,我爷爷邢振淮和奶奶合葬1座坟,二爷、三爷2座坟,堂叔邢建礼妻子1座坟,本家叔叔邢同等(曾用名邢同善)父亲1座坟。我爷爷奶奶的1座坟补偿款1050元时我父亲邢东等领取的,邢同等父亲和爷爷邢连2座坟补偿款2100元是邢同等领取的,剩余5座坟补偿款5250元是我堂叔邢建礼领取的。张西堡镇财政所账目手续中载明迁坟、邢东等、1座、1050元的表,我没有见过,我父亲也没有跟我提过领钱时是否签字按手印,我父亲邢东等领取了1座坟的补偿款1050元。8、证人邢同等证言,南水北调占了我和堂兄弟邢建礼、邢建民、邢某8(曾用名邢改善)、邢东等家的祖坟,一共8座坟。我爷爷和我父亲2座坟,邢建礼和邢建民父亲、爷爷、三叔共3座坟,邢建礼妻子1座坟,邢东等父亲母亲合葬1座坟,我们五人的老爷爷1座坟。我经手领取了我爷爷和我父亲2座坟的补偿款2100元。因老爷爷的坟迁到邢建礼家地里,补偿款邢建礼家领了,其余5座坟各家领各家的。张西堡镇财政所账目手续中载明迁坟、邢同等、8座、8400元的表,我没有见过,也没有领取过,手印不是我按的,我不知道这张表是怎么回事,我就领取过2座坟补偿款2100元。9、证人邢某8证言,南水北调实际占了我家4座坟,我领了8座坟补偿款,共计8400元。上报时,我说有8座坟,史祝川问我有那么多吗?我说有,史祝川知道我家的坟没有8座坟,因我妻子刘朋的卧床不起,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我说有8座,史祝川笑了笑没有再说什么,算是照顾我了。张西堡镇财政所账目手续中载明的8400元补偿款是我领取的。10、证人史某2证言,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在我村施工的时候,有一天我下班回家,我妻子对我说支书史祝川来我家找我,史祝川说南水北调地下管道施工在我家地里挖出来刻着死者名字的蓝砖,问我是不是知道是谁家的坟,我说肯定不是我家坟,究竟是谁家的坟我不知道。史祝川让我把6或者8块写着名字的蓝砖挖坑埋在我家地里,史祝川给了我几百元辛苦费。张西堡镇记账凭证及后附手续中的载明史某2、8座、8400元的表,上面的手印是我按的,我当时想史祝川让我埋了几块蓝砖,我不费劲就挣了几百元钱,我就在上面按了手印,史祝川没给我说还有8400元的补偿款。11、证人路某证言,南水北调地下管道施工过程中,在我家地里挖出来8个老坟中的牌位,牌位上写的是张姓,我丈夫史某1将8个牌位重埋在我家地里南水北调开挖沟的南边,排位上的名字我丈夫史某1没有给我说。我丈夫史某1埋牌位领过500元辛苦费。张西堡镇财政所账目手续中迁坟、史某1、8座、8400元的表,我没有听丈夫史某1说过签过字按过手印,我家没有领过表上所列的8400元。12、证人史某3证言,南水北调占我家地里有我家5座坟,另外我家地里还有杜屯村2座坟,后来杜启诚将2座坟迁走,2013年南水北调地下管道从我家这块地过,我在原来杜启诚坟的地方及附近堆了4个土堆造4座假坟头。上级有关人员来我家地里统计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范围内的坟头时,村支书史祝川、村委会主任邢增印都在场,史祝川问我家有几个坟,我说有9座坟,史祝川问我这9座坟中是不是还包括杜屯村的坟,我说是,我家坟5座,杜屯坟4座。后来我到史祝川家领取坟墓补偿款时,刚开始史祝川只给我5座坟的补偿款5250元,他说杜屯村那4座坟的补偿款4200元,如果杜屯村的人来找的话,还得给人家,所以不能给我,我不同意,对史祝川说杜屯村的人在我家地里埋人时没有给我钱,如果杜屯村的人来要这4座坟的补偿款时,让他们来找我要,我要求史祝川把4座坟补偿款给我。我自己知道,这4座坟是我造的假坟,不会有人来要坟墓补偿款的。张西堡镇财政所账目手续中迁坟、史某3、9座、9450元的表,上面的签字和手印是我的。13、证人史某4(系史祝川弟弟)证言,大约在2013年冬天,我哥哥史祝川打电话说有事让我去他家,我到他家后村委会主任邢增印也在,我哥史祝川和邢增印拿出一张迁坟补偿款发放表,让我在表上7座坟补偿款7350元上签字,我家没有坟在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范围,我哥史祝川和邢增印说我只管签字就行,别的不用管,并且说不让我白签字,给我500元,我就没有再多问。张西堡镇财政所账目手续中的迁坟、史某4、7座、7350元,是我签的字按的手印,但是南水北调地下管道没有占过我家坟,7350元我也没有领。知道检察院调查这事,我才明白他们让我签字是为了骗取国家南水北调补偿款。14、证人张某(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证言,2013年6、7月份,水利局进行征迁范围内的实物进行复核时,我们组是分工负责的:李某负责占地的地界和地亩数,并且负责与各乡镇以及村里进行协调;范新科负责大棚;刘鹏负责电线、田间路;魏守平负责坟墓、机井等。复核时村里的支书或村长等负责人指认征迁范围内有坟墓、机井等地上附着物,我们水利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查看后进行登记,有的征迁范围内机井、坟墓等附着物不像是真的坟和井,但是村干部坚持说是真的,不登记村干部不予继续配合征迁工作,考虑到后续的征迁工作还得村里干部协调配合,我们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就给登记上了。邢屯村是村干部史祝川、邢增印配合调查和复核的。占地亩数的登记由卫星定位丈量亩数后对村登记,由村委会具体负责丈量统计占各户地的情况;坟墓、机井、地下管道、地埋线的登记不对户登记,村干部指认有坟、机井、地下管道、地埋线的,登记人员就登记到村委会名下,其中占地亩数都是由卫星定位丈量后登记的,都是据实登记的,但是机井、坟头、地埋线等的登记,有的机井村干部说是正常使用着的井,有的土堆村干部坚持说是坟,或者地埋线等村干部坚持说有,我们水利局为了村干部继续配合征迁工作,就按照村干部说的登记上了。拨付补偿款时由水利局将这些款项拨付到乡镇,村委会负责人将款领回后具体发放到相应的户,张西堡镇南水北调输水管道征迁范围内负责登记机井和坟墓的水利局工作人员魏守平在去年去世了,哪些是虚假登记的我不清楚。15、证人宋某2(系张西堡镇党委副书记)证言,2013年初,县水利局到张西堡镇查看南水北调征迁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情况,我负责与县水利局对接,我通知涉及到的相关村的村干部到场,由村干部配合县水利局测量南水北调输水管道的占地情况以及上报征迁范围内附着物的情况。之后,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到张西堡镇进行南水北调项目相关工作,都是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后,我通知相关村的村干部到场,由村干部配合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做好南水北调项目相关工作。县水利局统计南水北调项目占各村地的情况时,村干部负责配合县水利局做好南水北调项目占村地的测量、统计工作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核实等工作。县水利局将张西堡镇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补偿款拨付到镇财政所后,南水北调涉及到的各村的负责人到镇财政所领取其村的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然后由各村的负责人对其村里的各户发放相应的补偿款。16、证人康某(系张西堡镇妇联主席兼镇财政所出纳)证言,2013年,南水北调项目工程途经张西堡镇,分别占了岳小寨村、杜屯、史屯、中卜、南七急、大屯、张下乡、邢屯8个村的土地。南水北调占用的土地需要补偿给个户一定的补偿款,补偿款是由县水利局南水北调项目部给张西堡镇开出南水北调临时占地征迁款转账支票,然后我拿着转账支票到县中国银行转到张西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之后由镇财政所通知各村村支书或负责人来镇财政所领取南水北调补偿款,各村领取补偿款时单笔超过30万元的必须通过信用社转账支票形式予以发放,低于30万元的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以信用社转账支票形式对村发放,各村的补偿款都是对各村的主要负责人,不对个户。各村都没有公家账户,都是将补偿款转到村支书或村负责人的户头上。南水北调征迁资金到镇财政所账户后,我就通知各村的村支书或负责人来镇财政所领取南水北调补偿款,由各村协助镇政府将补偿款具体发放给个户,补偿款发放完之后各村再将对个户发放的明细表交给镇财政所,然后我以各村交给我的对个户的发放明细表作为实际发放补偿款数额记入镇南水北调专项资金支出账目中。张西堡镇对村拨付的南水北调补偿款,各村应记收入帐。17、证人李某(系永年县水利局水保站副站长)证言,2013年正月,南水北调输水管道占地征迁工作启动,邯郸市南水北调办公室、邯郸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到永年县调查征迁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情况,县水利局协调南水北调涉及的乡镇及村派工作人员协助设计院做好征迁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登记情况。2013年6、7月份,南水北调输水管道的线路设计有调整,邯郸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定好边界后,邯郸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安排县水利局对南水北调征迁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复核。县水利局对征迁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复核时,涉及的各乡镇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村里的村干部配合水利局进行实地查看复核,复核后由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对相关的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参加复核的还有邯郸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聘请的征迁监理。征迁范围内地上附着物都有树木、坟墓、机井、灌溉用管道、出水口、机井配套的地埋线和架空低压线等等,这些附着物被占用后都有相应的补偿。机井必须是占压区域田间灌溉及居民点生活用井,机井包括水泵及输变电等配套设备设施,也就是说必须是正常使用着的机井;坟墓必须是真的坟才可以得到补偿。大概在2013年9月份,县水利局开始将南水北调输水管道占地补偿款对涉及到的各乡镇进行拨付,在拨款的同时,县水利局将统计的占各村地的情况以及占地上附着物情况的相关表格等手续交给各个乡镇以便其对村发放补偿款,乡镇根据水利局提供的手续再将补偿款发放到各个村,村委会负责人领回补偿款后,负责将补偿款发放到各占地户手中。18、证人武某(系水利局会计)证明材料,证明南水北调配套资金是由水利局拨款到张西堡镇,再由张西堡镇拨到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对占地户发放占地、坟、机井等补偿款。另有相关款项发放数额。19、永年县水利局文件,包括永年县人民政府(2013)77号批复、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永年段项目图;张西堡镇财政所出具的向杜屯村拨付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的账目资料;账目明细查询单;史祝川、邢增印职务证明;邢增印在检察机关退赃票据复印件,金额25300元。20、被告人史祝川供述,2013年南水北调地下管道从我村经过,占地范围内的机井等地上附着物国家有补偿款,我和村委会主任邢增印商量说在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范围内造了一眼假机井,到时机井补偿款领回后,我和邢增印都能弄到钱。2013年春天,大概3、4月份,相关工作人员在我村西边杜屯统计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情况,我和邢增印商量说赶紧抓紧时间造一眼假机井,我俩商量的是没人找两个人,邢增印找了邢某1、邢某2,我找的史怀强、史某1,当时村里史振江家房子边扔着两个水泥管子,我让史怀强或者史某1用汽油三轮去拉的,然后我和邢增印在废品站找了个破弯头,我们选好位置挖好坑将水泥管子埋好,造了一眼假机井。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来村调查核实南水北调地下管道占地情况时,我和邢增印将造的假机井以邢某3的名义报上去了。2013年10、11月份,为体现邢某3这眼假机井是真的,我和邢增印让邢某3站在假机井旁边照了相。后来假机井补偿款领回后,我们给了邢某31000元想让邢某3给担一下这个假机井的事,如果有人调查,让邢某3说井是真的,剩余50600元我和邢增印平分了,我分了25300元,邢增印分得25300元。后来我和邢增印到镇政府开会,回来路上遇见液压钻机一帮人,我和邢增印商量如果真有部门来核实假机井,肯定露馅,就让这帮人把邢某3家地里假机井压深了。有关人员统计坟墓时,我和邢增印除了将真坟墓上报外,也将一部分埋葡萄秧的土堆也上报成了坟墓,其中邢同等名下虚列6座,史某2名下虚列8座,史某1名下虚列8座,史某4名下虚列7座,共计29座假坟墓,共计30450元,除给了史某2、史某1、史某4每户500元外,剩余的钱我和邢增印平分了。2014年县纪委查我村账目,我和邢增印商量说别到调查坟的时候,坟里没有东西,我们就去曲周县做墓碑的地方刻了一些墓砖,我在史某4家地里埋了几块墓砖,史某2、史某1埋到他们地里几块。21、被告人邢增印供述造假机井和29座坟墓数目等情况与史祝川供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祝川、邢增印利用协助政府在南水北调征地、发放补偿款等工作便利,虚报机井和坟墓数量,骗取国家补偿款8205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史祝川、邢增印自愿认罪,主动退赃,量刑时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邢增印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本院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祝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已缴纳罚金40975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邢增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丽萍

代理

审判员  武志崇

代理

审判员  李子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