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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221号

毛献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献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21号被执行人毛献芳。本院在执行毛献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献芳不履行罚金支付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奉仰勇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景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