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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民申57号

高海滨与程红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红涛,高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红涛(曾用名程洪涛),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海滨,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再审申请人程红涛与被申请人高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2013)临兰民初字第5506号民事判决。程红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红涛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红涛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证人证言一份,证实诺曼帝已经偿还了该笔借款;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主张。本院(2015)临商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程红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才

审判员 李允岭

审判员 王信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