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韦彩仲。被执行人黄立创。被执行人梁修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立创、梁修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立创、梁修泽履行给民间借贷纠纷款4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立创、梁修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立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立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94内的存款229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统英
审判员 石卢胜
审判员 江祖添二0一六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朝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