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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字第145号

崔礼明诉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礼明,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145号﹝2016﹞黑02**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崔礼明,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铁锋区宛屯小学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