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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4307号

马文广与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文广,陈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307号原告马文广,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钱线,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朋,农民。

原告马文广与被告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文广的委托代理人钱线到庭参加诉讼,陈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文广诉称:2015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期一年,口头约定利息2分。到期后被告未履约。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朋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借到马文广现金伍万元整(50000)。到2016年2月19日归还。借款人:陈朋。2015年12月19日。”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了抵押条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各一份,旨在证明如被告到期不还,愿意拿自己的苏G×××××大众汽车作为抵押。原告方称,到期不还就用车辆抵给原告,算5万元;对该车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该车现在被告手里。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抵押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广与被告陈朋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陈朋应当承担向马文广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对涉案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陈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及判决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文广支付借款人民币5万元。

二、驳回原告马文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袁新所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现民

书 记 员 晏宇腾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