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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283号

天津市津工防腐厂与郭保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津工防腐厂,郭保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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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工防腐厂,住所地址:天津市蓟县城西贾各庄村北木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保江,总经理。被执行人郭保江,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现羁押于梨园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工防腐厂与被执行人郭保江挪用公款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3)蓟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保江现羁押于梨园监狱,正在服刑期间,并且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一、终结本院的(2013)蓟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