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前执字第1200号

徐对旺与马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对旺,马双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鄂前执字第1200号

申请执行人:徐对旺、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双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对旺与被执行人马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5)鄂前执字第120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