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鄂前执字第1200号
申请执行人:徐对旺、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双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对旺与被执行人马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5)鄂前执字第120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
徐对旺与马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鄂前执字第1200号
申请执行人:徐对旺、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双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对旺与被执行人马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5)鄂前执字第120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