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1784号罪犯尕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藏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4年6月6日,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治刑初字0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尕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尕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尕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东
审判员 刘文雄
审判员 汪克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腾解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