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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1925号之二

原告何胜利与被告朱思永劳务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胜利,朱思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925号之二

原告:何胜利,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朱思永,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胜利与被告朱思永劳务合同一案过程中,被告朱思永在乌鲁木齐市新市人民法院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朱思永不服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案件未审理完毕,其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袁 蕾

人民陪审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李迪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艳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