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2民初148号
原告:杨志山,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镇县。
被告: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天镇县七里墩村东。法定代表人张凤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全,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镇县。
原告杨志山与被告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被告任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本案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晋02民申15号民间借贷案属相同案件,两案均涉及被告公司公章真伪的认定以及行为性质的认定,而该案已于7月20日开庭审理,其审理结果将影响本案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故请求中止审理,待(2016)晋02民申15号案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2016)晋02民申15号案的主要案件事实与本案的主要案件事实存在相似性,而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具有实质性影响,暂停对本案进行审理可以避免出现对相同行为作出不同认定,本案具有中止诉讼的必要性,故对被告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叶燕军
代理
审判员 孟连喜
人民陪审员 韩有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