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22民初148号

杨志山与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任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山,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任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2民初148号

原告:杨志山,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镇县。

被告: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天镇县七里墩村东。法定代表人张凤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全,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镇县。

原告杨志山与被告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被告任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本案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晋02民申15号民间借贷案属相同案件,两案均涉及被告公司公章真伪的认定以及行为性质的认定,而该案已于7月20日开庭审理,其审理结果将影响本案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故请求中止审理,待(2016)晋02民申15号案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2016)晋02民申15号案的主要案件事实与本案的主要案件事实存在相似性,而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具有实质性影响,暂停对本案进行审理可以避免出现对相同行为作出不同认定,本案具有中止诉讼的必要性,故对被告天镇县天苑牧业有限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叶燕军

代理

审判员  孟连喜

人民陪审员  韩有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