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1360号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惠民家园7栋4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徐新西,该公司经理。被告魏丽芳,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魏丽芳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魏丽芳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魏丽芳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