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2612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邓某,男,1983年9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就离婚事宜已达成协议,且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就离婚事宜已达成协议,且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 刘宽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