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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147号

郭留春与宋振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留春,宋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郭留春。

被执行人:宋振东。本院在执行郭留春与宋振东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42151.50元,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