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高密市利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冷长青。被执行人高密市双龙兄弟劳保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金帝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密市利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冷长青、高密市双龙兄弟劳保制品有限公司、高密金帝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利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两套5835.6平方米,土地2宗23亩(20亩一宗,3亩一宗)。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二、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利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手套浸胶生产线2条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租赁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作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