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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131号

李锡威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锡威,李清,朱海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威,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李清,女,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朱海光,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兴大厦9层。关于李锡威,李清与朱海光,北京建恩伟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朱海光,北京建恩伟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锡威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应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