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龙角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221-1。
法定代表人:代文鸿,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三江镇大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9123942-3。
法定代表人:余光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6行审25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2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万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1583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思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