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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47号

门克与李建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门克,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7号申请执行人门克,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01月05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刘瑞林,系门克同事。被执行人李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门克申请执行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