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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财保98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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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13财保98号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号。负责人罗萍,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文,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银丰路*****号。法定代表人陶安军,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000000元范围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以其支行自由的财产,作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担保物。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