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丽妹。因犯贩卖毒品罪与2009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丽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丽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蒙丽妹在海口市龙华区盐灶一横路XX号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二小包毒品贩卖给何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丽妹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288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丽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17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蒙丽妹在海口市龙华区盐灶一横路XX号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二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员何某某。二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蒙丽妹处缴获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00元;从何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二小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净重0.288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蒙丽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清单,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化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蒙丽妹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丽妹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28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丽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蒙丽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丽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元系毒资,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晓波
人民陪审员 邢益长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史 丽
书 记 员 王思民
书 记 员 罗明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