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华保被执行人单永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民初字第030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单永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永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永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单永泉(证件号码:)在绍兴银行的00×××66的存款人民币10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霰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