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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5348号之一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高薛钢、王胜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高薛钢,王胜川,高薛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5348号之一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河西区永安道217号(罗马花园2号楼14层),组织机构代码575112556。

主要

负责人:姬广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薛钢,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王胜川,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高薛涛,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高薛钢、王胜川、高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

经审理查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宝利

审 判 员  蔡常余

代理

审判员  曹 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