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5348号之一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河西区永安道217号(罗马花园2号楼14层),组织机构代码575112556。
主要
负责人:姬广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薛钢,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王胜川,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高薛涛,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高薛钢、王胜川、高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
经审理查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宝利
审 判 员 蔡常余
代理
审判员 曹 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