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28号原告慕永秀,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周利明,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原告慕永秀与被告周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慕永秀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永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慕永秀负担。
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慕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