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428号

慕永秀与周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慕永秀,周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28号原告慕永秀,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周利明,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原告慕永秀与被告周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慕永秀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永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慕永秀负担。

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慕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