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900号原告王守俊,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韩源祥,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子学,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5日,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俊诉被告朱子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守俊负担。
审判长 王新颜
审判员 张晓伟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