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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566号

明瑞兴与柯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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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566号柯俊:你与明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

一、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柯俊偿还明瑞兴借款150000元;2.明瑞兴对柯俊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10号8幢1-4-3号房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行使抵押权后的剩余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柯俊负担。4承担案件执行费2209。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妨碍执行的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拘留,并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承办人:李润青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84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