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2611号原告黄金桃,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郑健宏(系原告之夫),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同上。特别代理。被告郑元贵,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陈国章,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特别代理。被告郑玉烟,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桃与被告郑元贵、郑玉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桃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24元,公告费260元计3484元,由原告黄金桃承担。
审 判 长 许代群
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李清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