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95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注册号:510125000067098。负责人王光富,该行行长。被告卿彪,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张倩,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杨小兵,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诉被告卿彪、张倩、杨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诉被告卿彪、张倩、杨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孙 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明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