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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1649号之一

尚新玲与刘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尚新玲,刘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1649号之一原告尚新玲,女,汉族,1964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刘伟,男,1986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众合环宇大厦*层*****室。

原告尚新玲诉被告刘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尚新玲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申请,以其尚住院治疗,损失不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尚新玲的中止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曹自强

审判员  李聪聪

审判员  秦晓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