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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944号

申请执行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江苏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周某某、钱某某、王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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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1944号本院在申请执行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江苏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周某某、钱某某、王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梁某某、江苏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周某某、钱某某、王某某、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