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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陈静、谢友南与被执行人薛用彬、刁仕荣、四川可达日化有限公司、泸州洞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薛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静,谢友南,薛用彬,刁仕荣,四川可达日化有限公司,薛勇,泸州洞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陈静,女,生于1962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执行人:谢友南,男,生于1959年7月2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二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艳,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薛用彬,男,生于1956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刁仕荣,女,生于1959年1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四川可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1号1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62082101-0。

法定代表人:刁仕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勇,男,生于1982年8月1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泸州洞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群丰村洞窝(洞宫大酒店内),组织机构代码:59046032-1。

法定代表人:薛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执字第1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泸州洞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马潭区罗汉镇群丰村的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泸州洞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马潭区罗汉镇群丰村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张熠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淋 来源:百度“”